1980年8月26日,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5次会议决定,批准国务院提出的决定在广东省的
深圳、珠海、汕头和福建省厦门建立经济特区。1980年国 务院提出的《广东省经济特区条例》规定:特区鼓励客商及其公司
投资设厂或与我方合资设厂、兴办企业和其他工业,并在税收、金融、土地和劳动工资等方面予以 适当的优惠条件。这4个特区的总面积为526.26平方公里,实行不同于内地的管理体制和以中外合资、合作经营企业、外商独资企业为主,多种经济并存的综 合企业、综合体制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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